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1號
原 告 王祥安
法定代理人 王勝輝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複代理人 李冠廷律師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
複代理人 張琬平律師
呂季穎律師
張婷喻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7日所
為之判決、109年10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遠雄人壽保險事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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