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原 告 萬銓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正流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珩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世杰
被 告 FINEMET INTERNATIONAL LIMITED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士珍(LIN SHIN-JEN)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傑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1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0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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