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13號
TPDV,108,重訴,113,2020111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原 告 萬銓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正流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珩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杰
被 告 FINEMET INTERNATIONAL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林士珍(LIN SHIN-JEN)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傑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1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0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1/1頁


參考資料
萬銓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珩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