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醫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君琪
嚴佩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督教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
、黃美琳、吳憲林、林謂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