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0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因特美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勇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優協賣場協銷企劃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
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7,4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
5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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