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05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愛群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紹評
被上訴人
即 上訴人
即 被 告 凱斯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俐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列當事人均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0月2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兩造分別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下,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即原告愛群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181元。
二、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即被告凱斯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應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16,02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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