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9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經緯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正方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黃惠敏律師
潘皇維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汾
訴訟代理人 高達人
吳志勇律師
蔡明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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