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95號
TPDV,107,建,95,20201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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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奚潔珍
古憲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奚潔珍古憲東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采萌設計有
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9月30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奚潔珍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上訴人古憲東上訴利益為1,717,79
0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27,04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各該部分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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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