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簡武祈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明杰即明凰室內裝潢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建字第64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係就原判決本訴及反訴
敗訴部分,均提起上訴,而就原判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額為新
臺幣(下同)98萬5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185元,另就
原判決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額為50萬8,6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8,265元,是以,本件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為2萬
4,450元(貳萬肆仟肆佰伍拾元)【計算式:1萬6,185元+8,265
元=2萬4,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