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426號
TPDV,107,建,426,2020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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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王怡仁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春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常義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日商岩田地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谷地栄秀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建字第426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額為新臺幣(下同)2,763萬6,0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萬
2,848元(參拾捌萬貳仟捌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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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岩田地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商岩田地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春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