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再字,106年度,4號
TPDV,106,重再,4,20201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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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再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再審被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行

法定代理人 吳文堯
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律師
相 對 人
即再審原告 王賢火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9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至第三行關於「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原判決附表「債權本金餘額」欄第三筆關於「25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00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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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苗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