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782號
TPDV,100,重訴,782,2020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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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82號
原告即被選
定人 葉盛文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而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2,000元,嗣擴張訴之聲明為154,199,2
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2,266元,扣除已繳納之232,000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1,080,26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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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