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14號
原 告 黃威誌
被 告 郭駿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24號詐欺等刑事案件,經原告附
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 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24號詐欺等刑事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劉庭維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