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緝字,109年度,2號
TPDM,109,重附民緝,2,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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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緝字第2號
原 告 慕和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正和
原 告 鑫慕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大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
曾正義
被 告 張淑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緝字第16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
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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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慕和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慕和印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