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鑫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鑫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鑫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2次)、11月、3月(7次)、4 月(5次)、5月,經減刑及定刑後(即分別經本院109年度 聲字第7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及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抗字第7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上開部分接 續執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有期徒刑4年 ,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844840號核准假 釋在案,且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如聲請意旨所示核准假 釋等情,有前述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109年9月1日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可稽,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在案 ,且尚在所餘刑期中,業經本院審核相關前揭文件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誤,足認其聲請為正當,而應准許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彥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書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