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511號
TPDM,109,單禁沒,511,2020111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il(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案件(109年度聲沒字
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菸草壹包(驗餘淨重為貳拾肆點捌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個),沒收銷毀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因查無收件人「Nil」之真實姓名年籍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予以簽結。惟扣案之第二級 毒品菸草檢品1包(驗餘淨重為24.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 品成分,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此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自明。又法 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 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三、經查,本案係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08年9月10日檢查自捷 克郵寄來臺郵件(收件人:Nil、收件地址:P.O. BOX 318 Post Office PHUKET 83000, THAILAND),發現信件夾藏菸 草1包。而該查扣之菸草1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 ,認含有大麻成分(驗餘淨重為24.8公克),此有法務部調 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08年10月16日航基緝字第10853 528500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8年9月10日北機核移字 第1080100959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 索筆錄(D/T CM 0000000)、法務部調查局108年9月26日調 科壹字第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08年度青字第2226號扣 押物品清單等在卷可佐。則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扣案之菸草 1包(驗餘淨重為24.8公克),含大麻成分,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 自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銷燬之。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以現今所採行之 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 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即無庸再予宣告沒 收。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本件單獨宣告沒收,經核均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陳翌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