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9年度,1094號
TPDM,109,交簡,1094,2020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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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交簡字第10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政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11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政赫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欄一第3行記載「4時42分許」 更正為「4時2分許」,第4行增列酒測時間為「4時42分」, 證據欄記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呼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 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更正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 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外,其餘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累犯加重其刑之說明:
⒈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桃交 簡字第239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 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 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⒉又按刑法第47條第1項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固不生違反憲 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 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 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 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 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 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而於前揭法條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 ,法院就該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參照)。查,被告於上揭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判決有 期徒刑3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於同年月18日即再犯本案,



顯見被告並未從中記取教訓,仍忽視酒後駕車行為對利用道 路來往人車產生潛在之嚴重性及危險性,再為相同罪名之犯 罪,其刑罰反應力薄弱,倘仍以最低法定本刑為量刑之下限 ,無法戒絕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犯罪情節,而與罪刑相當原 則有違,是參諸前揭解釋意旨,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 定加重其刑。
㈢量刑: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酒後駕車無端增加用路人 之風險,且交通事故動輒造成死傷,其潛在危害不言可喻, 況屢經政府對此大力宣導,詎被告仍漠視自己生命、身體之 安危,亦罔顧公眾往來之安全,於服用酒類,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45毫克,已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之狀態下,竟仍心存僥倖,執意駕駛汽車上路,對人車及自 身安全造成之危害甚鉅,殊值非難;惟念被告犯罪後坦承犯 行,態度尚可;兼衡其前有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前科紀錄,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及其自陳高中畢 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見偵查卷第19頁被告 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值之程度、 以駕駛汽車方式違犯刑律之犯罪手段、本次未肇生交通事故 之犯罪情節,暨其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185條之3 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本案經檢察官鄭少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怡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周尚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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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