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奚鏵滽
選任辯護人 蕭棋云律師
彭彥植律師
廖孟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7年度偵字第28663、17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奚鏵滽(原名奚國寶)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等案件,前主張對共同被告廖勝華之對質詰問權,惟共同 被告廖勝華經本院合法傳拘未到而經本院通緝,嗣被告奚鏵 滽所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 09年11月30日宣判,茲因上開辯論終結後,本院於109年11 月6日接獲共同被告廖勝華業於辯論終結前因另案通緝到案 入監服刑之通知,為保障被告奚鏵滽之對質詰問權,本案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 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謝欣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