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9年度,144號
TCDA,109,交,144,202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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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字第144號
原   告 茂檉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裕翔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9 年3 月3 日
中市裁字第68-GS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 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 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 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訴外人林金龍於民國108 年11月20日11時49分許 ,駕駛號牌KEG-8789號自用曳引車牽引號牌88-6A 號自用半 拖車(下稱系爭車輛),行駛於臺中市○○區○○○路○段 000 號(統一精工地磅站) ,因「裝載砂石(紅土) ,未依 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之違規行為,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六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定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29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當場對原告掣開第GS0000 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被告續於109 年 3 月3 日以中市裁字第68-GS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第1 項及「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按期限內到案之 基準,裁處原告第1 階段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0元原告 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本公司車輛行駛中所載運之紅土並未超載, 公司之營業項目亦可載運土、石,所載運之土為無價料,要 去載本工地所指定之土資場,大盛環保貨份有限公司。本公 司之車輛均有加裝防護網,車輛輔助影像、污水桶,均有符 合監理站之規定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 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則以:




㈠本件應適用之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第1 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20款、第26款、第27款 前段、第39條之1 第20款、第21款前段、第42條第1 項第15 款、第16款、第81條第6 款、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 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第2 點、第3 點、第7 點等規定。 ㈡案經轉據109 年1 月29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090003630號函 復說明及員警職務報告略以:「查本案係本分局員警於108 年11月20日11時35分,巡經本市西屯區工業區1 路與工業區 7 路口,發現旨揭車輛疑有超重情形,遂予以攔查帶往南屯 區五權西路三段350 號統一精工加油站地磅過磅,並於同日 11時49分經檢視該車輛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 ,爰當場掣單舉發」及「擔服108 年11月20日10時至12時巡 邏勤務,於11時35分37秒許在西屯區工業區1 路與工業區7 路口,發現裝載砂石(紅土) 之車號000-0000自用曳引車牽 引車號00-00 自用半拖車,疑似超載,遂要求駕駛人林民陪 同至南屯區五權西路三段350 號統一精工加油站地磅過磅。 當日11時49分經會同司機過磅所測得該車裝載砂石(紅土) 之過磅總重為44.94 公噸,核重總重為35公噸,超載9.94公 噸,經確認該車超載後,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前依規定填單第GS0000000 號舉發。填單第GS0000000 號 舉發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廂的依據,參照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103 年度交字第206 號行政訴訟判決…」。 ㈢次查舉發機關檢附之採證光碟,確認員警密錄器畫面時間20 19/11/20(被告誤載為2019/12/10)11:26:53時至11:34 :59時於臺中市南屯區文山北巷往北方向,行至文山北橋處 尚未上橋即左轉河堤便道,之後右轉工業區三路往北方向行 駛至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總廠巡簽,復繼續往前行駛 ,行至工業區一路口停等紅燈,綠燈後即右轉工業區一路, 接著右轉工業區二路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巡簽,復 又折回工業區一路,並於工業區六路口停等紅燈,11:35: 00時至11:35:20時去了,在這裡而已,我去追一下,看看 有沒有超」,即往前行駛,11:35:21時至11:54:42時之 曳引車( 下稱系爭車輛) 行駛至工業區七路口正準備右轉工 業區七路,員警加速跟上前並右轉工業區七路,畫面顯示系 爭車輛後車廂標示號牌為「88-6A 」,員警行駛至系爭車輛 駕駛座旁表示「要去哪裡,來過磅一下」,畫面顯示系爭車 輛駕駛座車門標示號牌為「KEG-8789」,系爭車輛駕駛表示 「沒超過啦」,員警表示「不然你轉進來幹什麼?」,之後 即爬上系爭車輛查看車廂,畫面顯示車廂上圍為藍色,以黑 網覆蓋,員警掀起黑網查看,表示「哪有可能,你載滿滿的



吶」,駕駛表示「沒有壓啦,鬆鬆的而已」,員警即走至系 爭車輛查看車輪,表示「是有一點啦」,並請駕駛陪同前往 至工業區二十二路過磅,接著帶領系爭車輛沿著工業區一路 往南方向行駛,並右轉工業區五路,再右轉五權西路三段口 之統一精工加油站地磅站過磅,發現系爭車輛超載,隨即對 系爭車輛拍照,並由另一員警針對超載部分填製舉發通知單 ,駕駛詢問「為何要開2 張」,員警表示「你那車斗不能載 砂石,有意見去監理站申訴」,對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 部分填製舉發通知單,駕駛表示「真的不是砂石」,員警表 示「紅土,我知道啦,也是不能載,有意見去監理站申訴」 ,之後請駕駛於舉發通知單上簽名,交付2 張紅單給駕駛, 接著2 名員警返回派出所等情。復查號牌88-6A 號自用半拖 車車籍資料,確認為原告所有,未註記貨廂長寬高,其顏色 亦未註記,且未註記為「砂石專用車」。另查號牌KEG-8789 號自用曳引車,確為原告所有。
㈣原告主張被告認不足採。蓋因:(一)從上揭影片顯示,系 爭車輛遭舉發當時確已裝載紅土及石塊,其外觀與成分和一 般土方無異,爰其裝載行駛道路係應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 車廂,惟系爭車輛確非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查核合格登檢「 砂石專用車」,自有「道交條例」第29條之1 第1 項規定之 適用,且原告明知其名下之車輛多次遭舉發未依規定使用砂 石專用車仍反覆再犯,顯係故意,自應受罰。(二)依法務 部意見(99年8 月5 日法律字第099023706 號函)略以:「 【道交條例】與【廢清法】二者立法目的不同,所欲達成之 行政上目的亦有不同,尚難認符合其一規範,即可排除另一 法律之適用」。且交通部105 年105 年5 月16日交路字第10 50013576號函釋亦認「拆除之水泥塊、磚塊等建築廢棄物」 可援引適用「道交條例」第29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處。準此 ,縱使系爭車輛為臺中市政府環保局核定之廢棄物清除車輛 ,惟仍無法排除「道交條例」第29條之1 第1 款之適用,附 此敘明。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其專用車廂未 合於規定或變更車廂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4萬元以上8萬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29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而「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 基準,依下列規定:…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大貨車、傾 卸式半拖車及其貨廂應符合附件22規定。…二十六、裝載砂 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半拖車及裝載砂石、土方且總重量在20 公噸以上之傾卸框式大貨車,自中華民國90年7月1日起新登



檢領照,應裝設具有顯示車輛載重功能且合於規定之載重計 。二十七、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自 中華民國90年7月1日起新登檢領照,應裝設合於規定之轉彎 及倒車警報裝置」、「汽車定期檢驗之項目及基準,依下列 規定:…二十、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半拖車及裝載砂 石、土方且總重量在20公噸以上之傾卸框式大貨車,應依規 定裝設載重計,其實施日期由交通部另定之。二十一、裝載 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自中華民國91年1 月1日起,應裝設合於規定之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車 輛車身顏色及加漆標識,應依下列規定:…十五、裝載砂石 、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應於貨廂兩邊之前方標 示貨廂內框尺寸,其字體尺度、字樣及標示方式由交通部另 定之。十六、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 貨廂外框顏色應使用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塗料色卡 編號1之19號黃顏色。其他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之貨廂 外框顏色,不得使用該顏色」、「聯結車輛之裝載,應依下 列規定:…六、不符合規定之傾卸框式半拖車不得裝載砂石 、土」,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規定第20款、第26款、第 27款前段、第39條之1第20款、第21款前段、第42條第1項第 15款、第16款、第81條第6款亦有明定。準此,裝載砂石、 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應符合前揭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等規定,不符合規定之傾卸框式大貨車不得裝載砂石、土 方,違者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之規定 處罰。又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 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期限內繳納或到案 聽候裁決者,統一裁罰基準為60,000元。 ㈡查本件如事實概要所述之情事,有舉發機關第GS0000000 號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09 年1 月29日中市警 六分交字第1090003630號函、員警職務報告、採證相片、車 號查詢拖車車籍、車輛基本資料、被告109 年2 月10日中市 交裁申字第1090006959號函、原處分、送達證書、汽車車籍 查詢、拖車車籍查詢、公司基本資料、採證光碟等資料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93、107-115 、119-137 頁),堪信為真 實。
㈢原告雖主張本公司車輛行駛中所載運之紅土並未超載,公司 之營業項目亦可載運土、石,所載運之土為無價料,要去載 本工地所指定之土資場,大盛環保貨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之 車輛均有加裝防護網,車輛輔助影像、污水桶,均有符合監 理站之規定云云,惟查:
⒈本件舉發經過依舉發機關109 年1 月29日中市警六分交字



第1090003630號函復說明及員警職務報告略以:「查本案 係本分局員警於108 年11月20日11時35分,巡經本市西屯 區工業區1 路與工業區7 路口,發現旨揭車輛疑有超重情 形,遂予以攔查帶往南屯區五權西路三段350 號統一精工 加油站地磅過磅,並於同日11時49分經檢視該車輛裝載砂 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爰當場掣單舉發」及「擔 服108 年11月20日10時至12時巡邏勤務,於11時35分37秒 許在西屯區工業區1 路與工業區7 路口,發現裝載砂石( 紅土)之車號000-0000自用曳引車牽引車號00-00 自用半 拖車,疑似超載,遂要求駕駛人林民陪同至南屯區五權西 路三段350 號統一精工加油站地磅過磅。當日11時49分經 會同司機過磅所測得該車裝載砂石(紅土)之過磅總重為 44.94 公噸,核重總重為35公噸,超載9.94公噸,經確認 該車超載後,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前依規 定填單第GS0000000 號舉發。填單第GS0000000 號舉發未 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廂的依據,參照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交字第206 號行政訴訟判決…」等語(見本院卷 第107-109 頁)。
⒉經本院勘驗調查舉發機關提供之採證光碟,製成勘驗筆錄 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39-140 頁),勘驗結果為:員警 密錄器畫面時間2019/12/10 11 :26:53時至11:34:59 時於臺中市南屯區文山北巷往北方向,行至文山北橋處尚 未上橋即左轉河堤便道,之後右轉工業區三路往北方向行 駛至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總廠巡簽,復繼續往前行 駛,行至工業區一路口停等紅燈,綠燈後即右轉工業區一 路,接著右轉工業區二路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巡 簽,復又折回工業區一路,並於工業區六路口停等紅燈, 11:35:00時至11:35:20時員警表示「還有一台出去了 ,在這裡而已,我去追一下,看看有沒有超」,即往前行 駛,11:35:21時至11:54:42時之曳引車(下稱系爭車 輛)行駛至工業區七路口正準備右轉工業區七路,員警加 速跟上前並右轉工業區七路,畫面顯示系爭車輛後車廂標 示號牌為「88-6A 」,員警行駛至系爭車輛駕駛座旁表示 「要去哪裡,來過磅一下」,畫面顯示系爭車輛駕駛座車 門標示號牌為「KEG-8789」,系爭車輛駕駛表示「沒超過 啦」,員警表示「不然你轉進來幹什麼?」,之後即爬上 系爭車輛查看車廂,畫面顯示車廂上圍為藍色,以黑網覆 蓋,員警掀起黑網查看,表示「哪有可能,你載滿滿的吶 」,駕駛表示「沒有壓啦,鬆鬆的而已」,員警即走至系 爭車輛查看車輪,表示「是有一點啦」,並請駕駛陪同前



往至工業區二十二路過磅,接著帶領系爭車輛沿著工業區 一路往南方向行駛,並右轉工業區五路,再右轉五權西路 三段口之統一精工加油站地磅站過磅,發現系爭車輛超載 ,隨即對系爭車輛拍照,並由另一員警針對超載部分填製 舉發通知單,駕駛詢問「為何要開2 張」,員警表示「你 那車斗不能載砂石,有意見去監理站申訴」,對未依規定 使用砂石專用車部分填製舉發通知單,駕駛表示「真的不 是砂石」,員警表示「紅土,我知道啦,也是不能載,有 意見去監理站申訴」,之後請駕駛於舉發通知單上簽名, 交付2 張紅單給駕駛,接著2 名員警返回派出所。 ⒊依上開舉發經過及勘驗結果可知,由訴外人林金龍駕駛原 告所有系爭車輛,於上開時、地,經員警攔查發現系爭車 輛已裝載紅土及石塊,並要求系爭車輛前往過磅,且於過 磅過程中員警發現系爭車輛有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輛 之違規行為,當場對系爭車輛製單舉發等情。按「廢棄物 清除機構載運『污泥』是否屬條例第29條之1 規定『砂石 、土方』之範圍乙節,本部前業已函徵內政部警政署及本 部公路總局等意見,咸認其外觀與成分與一般土方無異, 爰其裝載行駛道路係應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輛。」,為 交通部99年8 月24日交路字第0990047159號函釋明確。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立法理由係用以維護交 通安全,立法者之所以將裝載砂石土方之車輛標準化,並 嚴格規定砂石專用車輛應有一定規格之高度、外框、顏色 、車廂正後方之號牌,並強制裝設載重計、轉彎及倒車警 報、行車紀錄器、防捲入等安全防護及機械式可密覆裝置 或備有帆布能緊密覆蓋貨廂,無非係行駛於道路之砂石車 ,因車體龐大,駕駛人行駛於道路多有死角,不幸發生撞 擊不易警覺,且所載砂石、土方沉重,容易散逸,影響視 野,苟不慎掉落,恐砸傷人車,均影響行車安全,是立法 意旨係以維護交通安全為主要考量,舉凡載運與「砂石、 土方」或相類似性質之物,行車時有逸散、掉落,影響交 通安全之虞時,均應有該法規之適用。是交通部上揭函釋 意旨,核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之立法目的 無違,自得援用。次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規定第20 款規定:「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基準,依下列規定 :…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大貨車、傾卸式半拖車及其 貨廂應符合附件22規定。」。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 附件22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第 7 點規定:「登檢為『砂石專用車』之車輛,除公路監理 機關在公路監理電腦中註記為砂石專用車外,其行車執照



及拖車使用證應加註貨廂內框長、寬、高(貨廂容積不受 第3 點限制之車輛除外)及『砂石專用車』字樣,另原砂 石標示車、港區車輛及8 公噸以下車輛,於『砂石專用車 』字樣後另行標示(標)、(港)、(混)以資識別」。 由上開勘驗畫面顯示,雖系爭車輛備有帆布覆蓋貨廂,惟 經員警檢視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並無有關任 何「砂石專用車」之註記,此有車號00-00 號拖車行車執 照、車號000-0000號曳引車行車執照(見本院卷第110 、 113 頁)在卷可按,且觀諸卷附系爭車輛之車籍資料(見 本院卷第141-143 頁),系爭車輛亦非經公路監理機關檢 驗合格登檢之「砂石專用車」,與上開規定不符,原告卻 於上開時、地裝載紅土及石塊,仍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29條之1 第1 項規定之適用,自應受罰。故原告上開 主張公司營業項目可載運土、石,所載運之土為無價料, 本公司之車輛均有加裝防護網、車輛輔助影像、汙水桶云 云,均無可採。
㈣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並無違 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7、第98條第1 項前段、第237 條之8 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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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