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623號
聲 請 人 鎧全鐵材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永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