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債權存在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678號
TCDV,109,重訴,678,2020111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78號
原   告 吳雪琴 
被   告 台灣鐵路管理局工務養護總隊

法定代理人 姚惠祥 
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鐵路管理局工務養護總隊職工福利委
      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添富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債權存在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 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0月 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