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638號
TCDV,109,重訴,638,202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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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38號
原   告 王彥森 

      黃榆驊 
      謝函蓉 

      黃若淳(原名黃渝涵)

      徐凡凱 
      徐亦增 
被   告 中國信託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剛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00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0萬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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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