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279號
TCDV,109,重訴,279,2020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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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79號
原   告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陳玫琪律師
被   告 苙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杰森 
訴訟代理人 薛逢逸律師
複代理人  呂緯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原告主張其已履行完成與被告簽立之三份買賣合約內容 ,並經被告驗收完畢,被告應依約遵期付款,經催告被告仍 未付款,爰終止合約並依兩造契約第13條第(二)項約定, 請求被告給付剩餘款項等語,被告則以三份契約均由被告施 作完成並給付下包廠商工程款等語置辯。請兩造具狀陳報下 列事項:
㈠查三份契約第4 條驗收部分規定:「…驗收測試結果須由甲 方(即被告)及客戶人員簽字認可後,始生驗收合格之效力 」,請原告說明何以提出之原證1 驗收單均無客戶驗收人簽 名。
㈡請被告說明本件既已與原告簽立三份買賣合約,並曾給付原 告部分款項,如原告並未施作,是否曾催告原告履行?如有 ,請提出相關證據;如無,何以不催告原告履約而另行找材 料廠商施作並給付下包廠商款項?
二、又本件尚有函詢業主相關疑義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09 年12月29日下午3 點30分,在本院第8 法庭 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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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苙森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