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03號
TCDV,109,重訴,103,20201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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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林玉女 
即 原 告 黃莉涵 
      黃鈺婷 

      黃玠盛 
上訴人與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9 年度重訴字第103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為新臺幣4,569,8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9,364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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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