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林玉女
即 原 告 黃莉涵
黃鈺婷
黃玠盛
上訴人與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9 年度重訴字第103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為新臺幣4,569,8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9,364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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