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747號
TCDV,109,訴,747,2020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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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47號                                          
原   告 王○鴻 
訴訟代理人 葉重序律師
複代理人  黃永吉律師
      劉維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又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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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