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05號
原 告 翁啓中
被 告 周庭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9 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209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前項裁定已於109 年10月6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 達證書1 紙附卷可考。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 費答詢表查詢資料、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附卷為憑, 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 蓓
法 官 張意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