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671號
TCDV,109,訴,3671,202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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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71號
原   告 詹國賜 
被   告 黃崑寶 

      賴鳳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5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9月2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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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