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652號
TCDV,109,訴,3652,2020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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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5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被   告 謝惠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街00號6樓之4,有被 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1份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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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