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資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533號
TCDV,109,訴,3533,2020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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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33號
原   告 百達富裔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友箴 


被   告 黃淑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資料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計算及徵收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 12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2017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該裁定已於109 年10 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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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