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262號
TCDV,109,訴,3262,202011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62號
原   告 日昇昌環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韻 
訴訟代理人 黃程國律師
上原告因返還價金等事件,對被告昶德商貿有限公司起訴,已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以下未註明美金者均為新臺幣)20,602元。查
本件原告變更訴之聲明後,請求被告給付美金618,000 元,依原
告起訴日即民國109 年8 月12日臺灣銀行賣出之現金匯率為1 元
美金兌換29.79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410,220元(618,
000 ×29.79 =18,410,2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096 元,
扣除已納部分尚須補繳153,49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1/1頁


參考資料
日昇昌環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昶德商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