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62號
原 告 日昇昌環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韻
訴訟代理人 黃程國律師
上原告因返還價金等事件,對被告昶德商貿有限公司起訴,已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以下未註明美金者均為新臺幣)20,602元。查
本件原告變更訴之聲明後,請求被告給付美金618,000 元,依原
告起訴日即民國109 年8 月12日臺灣銀行賣出之現金匯率為1 元
美金兌換29.79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410,220元(618,
000 ×29.79 =18,410,2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096 元,
扣除已納部分尚須補繳153,49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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