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381號
TCDV,109,訴,2381,2020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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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81號
原   告 郭鍵洲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複代理人  謝仕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文懿林坤寶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0
9 年10月27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00 元,扣
除前已繳1 萬2,880 元,尚應補繳7,9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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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