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81號
原 告 郭鍵洲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複代理人 謝仕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文懿、林坤寶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0
9 年10月27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00 元,扣
除前已繳1 萬2,880 元,尚應補繳7,9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