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354號
TCDV,109,訴,2354,2020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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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54號
原   告 游國文 
被   告 周欽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十日下午二時八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於本院109年 11月17日言詞辯論時,其陳述之訴之聲明尚非明確,故本件 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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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