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807號
TCDV,109,訴,1807,202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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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07號
原   告 沈宗達 
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律師
      彭冠寧律師
被   告 沈冬柏 
訴訟代理人 沈桓駒 
上列原告為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於民國109 年9 月25日
具狀變更訴之聲明,主張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3,740 元【計算式:107.41平方
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0元=1,503,740 (起訴時
主張占用面積為35平方公尺,追加主張占用面積為72.41 平方公
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5,949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
5,840 元,尚應再補繳1 萬10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該追加部分之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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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