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171號
TCDV,109,訴,1171,20201102,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71號
上 訴 人 廖宏祥 
      廖金火 
被 上訴人 廖火生 
      廖福財 
      廖祿壽 
      廖同河 
      廖清池 
      廖文勝 
      廖明諒 
      廖福山 
      廖萬村 
      廖萬益 
      廖福杉 
      梁錦珠 
      廖溪泉 
      許秀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615 元(
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4,561元,乘以面積40.74 平方公
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