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71號
上 訴 人 廖宏祥
廖金火
被 上訴人 廖火生
廖福財
廖祿壽
廖同河
廖清池
廖文勝
廖明諒
廖福山
廖萬村
廖萬益
廖福杉
梁錦珠
廖溪泉
許秀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615 元(
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4,561元,乘以面積40.74 平方公
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