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17號
原 告 崧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郁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愛比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
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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