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516號
TCDV,109,補,2516,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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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16號
原   告 簡宥慧  
代 理 人 周仲鼎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寶峻林嘉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記載係請求新臺幣(下同
  )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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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