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507號
TCDV,109,補,2507,2020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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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07號
原   告 游雅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柏成王育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陳報
  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4,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陳報被告謝柏成王育琳之住所及年籍資料,並提出
  被告謝柏成王育琳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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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