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07號
原 告 游雅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柏成、王育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陳報
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4,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陳報被告謝柏成、王育琳之住所及年籍資料,並提出
被告謝柏成、王育琳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