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504號
TCDV,109,補,2504,2020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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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04號
原   告 王譽霖 

訴訟代理人 林宜蓉 
被   告 王俊權(即吳嬌雲之繼承人)


      王素珍(即吳嬌雲之繼承人)

      柯王麗華(即吳嬌雲之繼承人)

      王玲玲(即吳嬌雲之繼承人)

      王玉惠(即吳嬌雲之繼承人)

      王玉貴(即吳嬌雲之繼承人)

      王玉金(即吳嬌雲之繼承人)

      王昇屏(即吳嬌雲之繼承人)

      王薇婷(即吳嬌雲之繼承人)

      王榕薇(即吳嬌雲之繼承人)

      王舜鐘 
      王襟凱 
      王耿陸 
      王鵬程 
      王懷順 

      王藝臻 

      王薇媜 

      王顗淇 
      王秋閔 

      王盈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中
市○○區○○段000 ○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其於系
爭863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62.003平方公尺(計算式:面積1860
.08 平方公尺×1/30=62.003),而系爭863 土地每平方公尺於
民國109 年1 月公告的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9100元,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64,227 元【計算式:9100元×62.003平
方公尺=564,22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系爭864 地號土地權
利範圍為68.726平方公尺(計算式:面積343.63平方公尺×1/5
=68.726),而系爭864 土地於109 年1 月每平方公尺的公告土
地現值為250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萬1815元。原
告請求將系爭2 筆土地合併分割,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
故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應核定為73
6,0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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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