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94號
原 告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友尼基實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109 年度司促字第34891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萬7,500 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0,900 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0,4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