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89號
原 告 沂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城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鎰承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22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9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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