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479號
TCDV,109,補,2479,2020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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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79號                                          
原   告 趙聰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正明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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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