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59號
原 告 陳萩菊
江麗玉
江武郎
江志祥
被 告 江振崑
江振賢
江平火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84,350元(計算
式:27,900×《134.819+134.819+86.7137+48.1053》=11,
284,35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35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