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439號
TCDV,109,補,2439,202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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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39號
原   告 三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堅富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昭璋即勝泰企業社發支
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31455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1,321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9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
4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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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