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39號
原 告 三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堅富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昭璋即勝泰企業社發支
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31455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1,321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9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
4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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