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421號
TCDV,109,補,2421,202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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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21號
原   告 翁啓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庭葦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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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