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94號
原 告 蔡李申妹
被 告 許文章
蘇丁貴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分割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萬3355元
元(計算式:〈土地面積〉543.15㎡×〈 109年公告土地現值〉
1,700元×=923,3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算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