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分割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394號
TCDV,109,補,2394,202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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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94號
原   告 蔡李申妹


被   告 許文章 
      蘇丁貴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分割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萬3355元
元(計算式:〈土地面積〉543.15㎡×〈 109年公告土地現值〉
1,700元×=923,3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算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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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