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377號
TCDV,109,補,2377,2020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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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77號
原 告 何茂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監獄典獄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原告若逾期未補正
第一項,亦拒不依第二項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原告欲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
  關證據資料供參,俾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原告若認為上揭客觀上經濟利益價額無法量化,或無法評估
  ,則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7,335元。
三、請提出被告台中監獄典獄長之真實姓名及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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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