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77號
原 告 何茂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監獄典獄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原告若逾期未補正
第一項,亦拒不依第二項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原告欲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
關證據資料供參,俾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原告若認為上揭客觀上經濟利益價額無法量化,或無法評估
,則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7,335元。
三、請提出被告台中監獄典獄長之真實姓名及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