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371號
TCDV,109,補,2371,2020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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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71號
原   告 波阿斯居家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迅茂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時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5,99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9,36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8,8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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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波阿斯居家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迅茂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