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362號
TCDV,109,補,2362,2020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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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62號
原   告 桂立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耀鼎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9,72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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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