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墊支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360號
TCDV,109,補,2360,2020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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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60號
原   告 楊有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集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墊支款項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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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集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