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3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俊輝、江賜宜、
江大川、江宏伸、江王速真、江麗華、江麗珠、江宥榆、告
江深水發支付命令,惟所有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681,360元,應
繳裁判費282,0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81,57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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