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337號
TCDV,109,補,2337,2020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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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3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俊輝江賜宜
  江大川江宏伸江王速真江麗華江麗珠江宥榆、告
  江深水發支付命令,惟所有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681,360元,應
  繳裁判費282,0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81,57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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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