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334號
TCDV,109,補,2334,2020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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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34號
原   告 周淑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曾俊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記載係請求精神賠償新臺幣(下同
  )200 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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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